(2017)黔03民终4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重庆中交路桥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温志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中交路桥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温志彬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45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中交路桥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显荣,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毅忠,系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仲春,系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志彬,男,196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资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文,男,正安县凤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重庆中交路桥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温志彬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中交路桥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不服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2017)黔0324民初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2017)黔0324民初78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3540元,由重庆中交路桥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退回。审 判 长 文小琼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袁晶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张涛松书 记 员 杨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