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执恢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咸玉蕾、青岛郭老三商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玉蕾,青岛郭老三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2执恢491号申请执行人咸玉蕾,女,汉族,1993年10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莱西市。被执行人青岛郭老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市南区闽江路158号1号楼1单元702户。法定代表人薛晶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咸玉蕾与被执行人青岛郭老三商贸有限公司因追索二倍工资差额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市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劳人仲案字[2016]第18号裁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鲁0202执2313号,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终结了对南劳人仲案字[2016]第1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南劳人仲案字[2016]第18号裁决书的执行,案号为(2017)鲁0202执恢491号。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共向申请执行人偿还15000元,并已交付执行费,本案即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劳人仲案字[2016]第18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志新审判员 许 毅审判员 钱 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江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