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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中民二终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陈燕、陈玲与湖南熙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杨建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熙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杨建平,李晓东,陈燕,陈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民二终字第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熙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开发区财富花园8号楼。法定代表人邓高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曼青,该公司监事。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建平,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抚州市人,经商,住江苏省抚州市黎川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晓东,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淮安县人,经手,住湖南省临湘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燕,女,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无业,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四海,湖南民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玲,女,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无业,住岳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小波,湖南金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湖南熙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杨建平、李晓东因与被上诉人陈燕、陈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4)楼民二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4)楼民二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湖南熙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杨建平、李晓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97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 琛审判员 华 雷审判员 徐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任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