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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3民初4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布鲁克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布鲁克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3民初4013号原告:南京布鲁克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38886979G,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龙群路8号。法定代表人:史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春,江苏锐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8910996,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文澜路6号。法定代表人:罗能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布鲁克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布鲁克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京布鲁克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原告南京布鲁克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886元减半后收取4943元,由原告南京布鲁克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赵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臧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