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民初2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汪双明与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双明,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2388号原告:汪双明,住湖北省云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邦钺,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徐达泉,董事长。原告汪双明与被告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诉称,原告为被告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绿地海域中央墅抹灰,2015年4月24日,被告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出具还款计划,承诺于2015年6月5日前一次性付清全部抹灰人工费37万元并盖章确认。现仅支付10万元,尚欠27万元。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人工费27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原告主张被告拖欠人工费所产生的纠纷,适用于一般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注册经营地为长春市朝阳区、实际经营地为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两处均不在本院辖区范围。当被告注册经营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应由实际经营地所在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实际办公地点在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代理审判员 曲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田昊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