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刑更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罪犯赵成德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成德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1402号罪犯赵成德,男,1962年6月2日生,朝鲜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7日作出(2009)延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成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民事赔偿人民币9405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428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海峰、景华、李明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监狱刑罚科姚斌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赵成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赵成德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检察机关认为该犯民事赔偿未履行,月平均消费高于所在监狱罪犯的平均水平,调整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04年8月26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原判认定,2008年9月14日晚10时许,被告人赵成德在延吉市朝阳街喜相逢练歌厅吧台算账时,由于张美在练歌厅内大喊就骂了张美,张美又骂了赵成德,赵成德踹了张美腹部,张美找来男朋友董海与赵成德厮打在一起,赵成德用折叠刀捅伤董海胸部,又捅伤张美后背,后逃跑。董海死亡。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六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2次。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245.4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该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系累犯,月平均消费较高,民事赔偿未履行,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成德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福庆审 判 员 庞好爽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逄中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