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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民初3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孙国增、焦雪华等与衡水康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增,焦雪华,衡水康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3946号原告:孙国增,男,198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阜城县,。原告:焦雪华,女,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衡水康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桃城区京大路西侧1栋,组织机构代码06337614-4。法定代表人:马书彬,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国增与被告焦雪华、衡水康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国增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国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国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国增承担。审判员  王春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