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3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婷婷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婷婷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3刑初46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婷婷,冒用名“柳苗”,女,1993年12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辩护人李军,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以甬海检公诉刑诉[2017]4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婷婷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建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婷婷及辩护人李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9月份前后开始,被告人王婷婷编造了“柳某”的虚假身份,虚构家庭、工作情况,并将其他女性的图片假装为自己的,通过互联网聊天,诱骗被害人左某(案发时为现役军人,2016年12月复员)与其发展成为恋爱关系,后被告人王婷婷编造各种理由向被害人左某索要钱财,共计骗取被害人左某人民币6000元。2.2013年9月份左右至2015年年底期间,被告人王婷婷编造了“柳某”的虚假身份,虚构家庭、工作情况,并将其他女性图片假装成自己,通过互联网聊天,诱骗被害人张某1(现役军人)与其发展成为恋爱关系,随后被告人王婷婷编造了“出国学习”、“生病”、“购买物品”等理由,向被害人张某1索要钱财,共计骗取被害人张某1人民币221003元。经被害人讨要,2016年1月,被告人王婷婷退还被害人张某1人民币10000元。3.2016年10月左右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婷婷隐瞒自己已婚的状况,虚构家庭、工作情况,通过互联网聊天,诱骗被害人孙某(现役军人)与其发展成为恋爱关系,在此期间被告人王婷婷编造各种理由,向被害人孙某索要钱财,共计骗取被害人孙某人民币40321元。4.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婷婷隐瞒自己已婚的状况,虚构家庭、工作情况,通过互联网聊天,诱骗江某(现役军人)与其发展成为恋爱关系,在此期间被告人王婷婷编造各种理由,向江某索要钱财,共计骗取被害人江某人民币22919.57元。期间,被告人王婷婷向被害人江某发送一个人民币200元的微信红包,被害人江某予以收取。案发后,被告人王婷婷本人及其家属退赔了各被害人的所有损失,上述被害人均对被告人王婷婷表示谅解。根据以上事实、情节,公诉机关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婷婷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以上事实,被告人王婷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姜某、李某、欧某、张某2、刘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1、孙某、左某、江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手机两部、银行卡一张、银行明细、支付宝交易明细、微信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照片材料、收条、谅解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婷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婷婷犯诈骗罪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婷婷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已退赔各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各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可予采信。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基本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婷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21年3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作案工具手机两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丁洁蓉人民陪审员 何凤瑛人民陪审员 胡彭永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鲁 斓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