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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6民初2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哈达朝鲁与常锁、萨如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达朝鲁,常锁,萨如拉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2821号原告:哈达朝鲁,男,1979年4月6日出,蒙古族,牧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常锁,男,43岁,蒙古族,牧民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萨如拉,女,43岁,蒙古族,牧民,住所地同上。原告哈达朝鲁与被告常锁、萨如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哈达朝鲁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免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哈达朝鲁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那 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