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6民初2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哈达朝鲁与常锁、萨如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达朝鲁,常锁,萨如拉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2821号原告:哈达朝鲁,男,1979年4月6日出,蒙古族,牧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常锁,男,43岁,蒙古族,牧民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萨如拉,女,43岁,蒙古族,牧民,住所地同上。原告哈达朝鲁与被告常锁、萨如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哈达朝鲁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免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哈达朝鲁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那 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