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6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石秀丽诉被告张建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秀丽,张建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6645号原告:石秀丽。被告:张建弘。原告石秀丽诉被告张建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玲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秀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秀丽承担。审判员 袁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吕晨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