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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民初6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石秀丽诉被告张建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秀丽,张建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6645号原告:石秀丽。被告:张建弘。原告石秀丽诉被告张建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玲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秀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秀丽承担。审判员 袁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吕晨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