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8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8739苏州德菱化学品有限公司与立邦涂料(重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德菱化学品有限公司,立邦涂料(重庆)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8739号原告:苏州德菱化学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环湖佳苑32号楼1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96953047Y。法定代表人:涂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俊杰,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立邦涂料(重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溪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2190757XK。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德菱化学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立邦涂料(重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苏州德菱化学品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德菱化学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德菱化学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5512元,减半收取2756元,保全费1945元,合计4701元,由原告苏州德菱化学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8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唐 敏人民陪审员 俞金妹人民陪审员 朱雪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