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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6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高唐县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万如、邱立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唐县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万如,邱立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6民初426号原告:高唐县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金城路101号。法定代表人:康金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军,男,高唐县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高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忠起,山东普新(高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万如,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邱立春,女,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高唐县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万如、邱立春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案。原告高唐县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唐县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自行庭外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唐县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114元,减半收取1557元,由原告高唐县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文山人民陪审员  王德明人民陪审员  潘玉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田有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