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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3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深圳和记黄埔中航地产有限公司与陈志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和记黄埔中航地产有限公司,陈志广,广州市贝利龙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3387号原告深圳和记黄埔中航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1280号黄埔雅苑商场3楼B区,组织机构代码75760604-7。法定代表人周伟淦。委托代理人邓安烈,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冬,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志广,男,汉族,1963年9月7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委托代理人高鹏,广东登攀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广州市贝利龙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豪贤路182号中座三层3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4827097L。法定代表人何炳权。上列原告诉被告及第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和记黄埔中航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239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661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凌  炜人民陪审员 杨  海  涛人民陪审员 叶  钧  如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殷智华(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