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执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葛某1与葛某2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某1,葛某2,葛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22执719号申请执行人:葛某1,男,194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农安县。被执行人:葛某2,男,53岁,汉族,现工作在松原市。被执行人:葛某3,女,49岁,汉族,住农安县。申请执行人葛某1与被执行人葛某2、葛某3赡养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二被执行人分期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葛某1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二项)、第十七条(一项)、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22执719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葛某2、葛��3不按和解履行,申请执行人葛某1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义然审判员 李洪伟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袁 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