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2执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文利华申请执行何俊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利华,何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2执695号申请执行人:文利华,女,生于1967年7月13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何俊,男,生于1988年12月15日,汉族,四川省蓬溪县居民。本院在执行文利华申请执行何俊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曾在该案诉讼中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2016)川0922民初218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何俊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700000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何俊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存款431060.5元。二、解除对被执行人何俊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