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民初1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与赵二兵、田华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赵二兵,田华夏,田店旗,宋小庄,张战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182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住所地:沁阳市建设北路31号。负责人:张红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范明江,男,1964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沁阳市,系该行职工。被告:赵二兵,男,1982年1月5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田华夏,男,1990年6月1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田店旗,男,1966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宋小庄,男,1956年1月1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张战军,男,197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诉被告赵二兵、田华夏、田店旗、宋小庄、张战军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找不到被告为由提出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巍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浩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