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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6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琦鹏与尹建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琦鹏,尹建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6340号原告孙琦鹏,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尹建飞,男,198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琦鹏与被告尹建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琦鹏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琦鹏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琦鹏负担。审判员  苏亚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