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6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琦鹏与尹建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琦鹏,尹建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6340号原告孙琦鹏,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尹建飞,男,198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琦鹏与被告尹建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琦鹏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琦鹏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琦鹏负担。审判员 苏亚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