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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3民初1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03民初1329号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95年3月3日,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为巴中市巴州区,现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告王某某,女,生于1977年11月16日,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显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余松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