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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2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开明与秦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开明,秦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602民初567号原告:周开明,男,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涛,男,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发明,淮北市辰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负责人:刘山林,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龙,该公司员工。原告周开明与被告徐娱乐、秦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天安保险公司申请对周开明车辆维修费用重新鉴定,本院依法准许移送鉴定,鉴定过程中,天安保险公司与周开明就车辆维修费用达成调解,本院依法制作了民事调解书,天安保险公司撤回鉴定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周开明委托��讼代理人李宁,徐娱乐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秦涛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发明、天安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龙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周开明以徐娱乐已按事故责任支付周开明赔偿款为由,申请撤回了对徐娱乐的起诉,本院依法裁定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开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各被告赔偿周开明营运损失54793元、评估费36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26日21时35分许,秦涛驾驶皖F×××××号重型自卸货车沿东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山路相山水泥厂路口转弯掉头时,与由南向北徐娱乐驾驶周开明所有的皖F×××××号出租车相撞,致皖F×××××号出租车损坏、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淮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认定,秦涛负事故主要责任,徐娱乐负事故次要责任。周开明系皖F×××××号出租车车主,该车因本事��受损,产生营运损失,皖F×××××号重型自卸货车在天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周开明因本起交通事故财产受到严重损失,至今各被告未能依法赔偿,故诉至法院。秦涛辩称:周开明诉求部分无法律事实依据,请求驳回周开明诉讼请求。天安保险公司辩称:营运损失、评估费不属本起事故的直接损失,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天安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举证质证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周开明的诉请项目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各被告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6日21时35分许,秦涛驾驶徐芳所有的皖F×××××号重型自卸货车沿东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山路“相山水泥厂”路口转弯掉头时,与由南向北徐娱乐驾驶周开明所有载王红彦、赵美玲、李会侠、王丽华的皖F×××××号出租车相撞,致两车受损,王红彦、赵美玲、李会侠、王丽华、徐娱乐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淮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认定,秦涛负事故主要责任,徐娱乐负事故次要责任,王红彦、赵美玲、李会侠、王丽华无责任。皖F×××××号重型自卸货车在天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天安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向被保险人曹从华发放了商业险保单(附保险条款),并对责任免除条款进行明确说明和告知,被保险人曹从华在投保人声明处签名确认。该商业三者险条款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周开明系皖F×××××号出租车登记车主,事故发生后,为查明事故责任、收集证据,交警部门扣留了皖���×××××号出租车、皖F×××××号重型自卸货车。2016年6月1日,淮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交警部门于2016年6月15日退还了皖F×××××号出租车,周开明对皖F×××××号出租车进行了维修。2017年2月21日,周开明委托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对皖F×××××号出租车车辆损失及停运损失进行评估,2017年3月1日,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项目进行评估,其中皖F×××××号出租车停运损失评估为157天共计54793元,周开明支出评估费3600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自认、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投保单、条款、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评估报告、评估费发票、(2016)皖0602民初958号民事判决书等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先由承保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赔偿义务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赔偿。皖F×××××号重型自卸货车在天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天安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了周开明皖F×××××号出租车车辆损失(维修费)。车辆营运损失按天安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不负责赔偿,故天安保险公司不承担周开明主张的营运损失赔偿责任。皖F×××××号出租车的营运损失应由侵权人秦涛、徐娱乐按事故责任予以赔偿,其中秦涛负事故主要责任,应承担70%,徐娱乐负事故次要责任,应承担30%,周开明以徐娱乐已按事故责任进行赔偿,申请撤回对徐娱乐的起诉,本院裁定准许,本院只对秦涛应承担的赔偿部分进行裁决。周开明主张按评估报告157天的停运时间主张营运损失54793元,因该评估报告中未列明157天的计算依据,本院对该评估报告不予采信。在王红彦与秦涛、徐娱乐、周开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已查明皖F×××××号出租车在事故发生前,白班交于司机租赁使用收取费用120元、夜班交于徐娱乐租赁使用收取费用80元,该费用符合淮北本地出租车对外租赁费用的实际情况,皖F×××××号出租车每天的停运损失酌定为200元,综合考虑皖F×××××号出租车从发生事故的查扣时间及必要的、合理的维修时间,本院酌定停运时间为60日,皖F×××××号出租车合理的停运损失为12000元,秦涛应承担70%计款8400元。周开明主张评估费3600元,因评估报告未被本院采信,该评估费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秦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周开明营运损失8400元;二、驳回原告周开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计630元,原告周开明负担540元,被告秦涛负担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晓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婉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