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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民初2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赖锡林与孙建新、李美南、彭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锡林,孙建新,李美南,彭迎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2888号原告:赖锡林,男,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志旗,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建新,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被告:李美南,女,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被告:彭迎春,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淮川办事处。原告赖锡林与被告孙建新、李美南、彭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赖锡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赖锡林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胡德贵人民陪审员  毛金华人民陪审员  卢彦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