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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民辖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志勇与沈财文、陈顺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志勇,沈财文,陈顺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辖20号原告:李志勇,男,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沈财文,男,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陈顺泉,男,197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原告李志勇与被告沈财文、陈顺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李志勇诉称,被告沈财文因生活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一年,被告沈财文出具借条一张由原告收执,并由被告陈顺泉提供担保。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仅还款10000元,尚欠60000元至今未还。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从2017年1月起按借条约定的利率计付利息。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志勇系诏安县人民法院聘用制书记员,福建省诏安县不能行使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李志勇系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聘用制书记员,与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法官均系同事关系,为避免当事人对本案审理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不宜审理该案。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的报送请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洪丽萍审 判 员 易惠莲审 判 员 林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王梓聪书 记 员 王艺云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