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民初1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杨国平与邓显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显苹,李洪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02民初1672号(2017)吉0302民初1672号原告:杨国平,女,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邓显苹,女,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李洪飞,男,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原告杨国平与被告邓显苹、李洪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国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显苹、李洪飞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国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连带清偿欠原告本金7000元。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7月1日二被告之子李莹因家中钱款不足,从原告处借款7000元,后二被告自愿承担还款义务,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据,约定2017年7月2日还清。邓显苹、李洪飞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邓显苹、李洪飞系夫妻关系,2016年7月1日邓显苹、李洪飞之子李莹因家中生活需要,在杨国平处借款7000元,后由邓显苹、李洪飞自愿承担还款义务,并于2017年6月2日给杨国平出具了借据,约定2017年7月2日还清。本院认为,邓显苹、李洪飞放弃辩解,应视对杨国平的诉请事实的默认,杨国平与邓显苹、李洪飞间债权、债务清楚,邓显苹、李洪飞应负清偿责任。综上所述,邓显苹、李洪飞偿还杨国平借款7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邓显苹、李洪飞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杨国平借款7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邓显苹、李洪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谢瑞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洪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