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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5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行、吕尚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行,吕尚如,张树兴,张树义,刘占全,张树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5执4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行,住所地:费县和平路。代表人:肖建波,行长。被执行人:吕尚如,男,197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被执行人:张树兴,男,197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被执行人:张树义,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被执行人:刘占全,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被执行人:张树勇,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树兴、吕尚如、张树义、刘占全、张树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行以与被执行人张树勇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325执4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运绪审判员  霍雁军审判员  陈开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公绪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