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4民初5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丁盛进与杨宏盛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盛进,杨宏盛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4民初5463号原告:丁盛进,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被告:杨宏盛,男,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本院于2017年8月3日受理的原告丁盛进与被告杨宏盛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丁盛进以被告已支付款项为由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盛进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盛进负担。审 判 员 陈婷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