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刑更1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罪犯李哲浩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哲浩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1588号罪犯李哲浩,男,1966年8月21日生,朝鲜国籍,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1日作出(2010)延中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哲浩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8月20日本院作出(2014)长刑执字第1360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李哲浩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8月初,李哲浩、金珍虎预谋走私、贩卖毒品。8月31日4时许,李哲浩与车正浩一起从朝鲜携带毒品偷越图们江中朝边境线至图们市凉水镇河西村附近,金珍虎雇金某国驾车接应。5时许,三人至珲春市靖和街电厂新区“别味明太屋”一单间,共同吸食部分毒品后,金珍虎以每克170元的价格赊购李哲浩的毒品。金珍虎将毒品分别藏匿于东侧仓库内和厨房南侧小屋衣柜内。8时30分许,侦查人员将三人抓获,并分别查获2包毒品,经鉴定,共重255克,甲基苯丙胺含量平均为70.92%。李哲浩系主犯。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十三监区参加手工艺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5次。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6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356.5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李哲浩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哲浩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2年1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审 判 员 张唯春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逄中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