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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执字第96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与阮班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阮班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96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号*层。组织机构代码89230500-1。负责人:廖玉金,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倩兰,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阮班红,女,1971年11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通山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与被执行人阮班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45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裁决确认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1197534.09元及利息、律师费、仲裁费等。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307060.02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抵押物即被执行人阮班红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东××海岸社区××房产(房产证××)被××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15)深福法执字第6928号案件首位查封,经与该院协调,该院同意由本院对上述房产进行处分。本院依法摇珠选定深圳市儒骏辉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的现值进行评估,并已作出深房估摘字(2016)第134038号房地产评估报告,该房产评估现值为人民币9,120,665元。评估报告送达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处分上述财产以清偿债务。2017年7月20日,本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拍卖保留价为人民币6,384,466元,买受人邱鸿平(居民身份证号码:)以最高价人民币8244466元竞得上述房产。竞买人现已将拍卖款汇付至本院执行帐户。经双方当事人核算,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享有的债权本息为人民币1725359.46元,本院已将该款项从拍卖款中划付申请执行人,同时扣缴执行费人民币19653.59元,支付网络拍卖辅助费用人民币2000元。另,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执恢219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将人民币1146343.2元从拍卖款中划付该院。经查,无其他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执行案件,剩余拍卖款退还被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以其在本案的债权已得以清偿为由,请求本院予以结案。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453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453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守辉审 判 员  侯 旭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兴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