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刑初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大友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4刑初131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大友,男,1991年11月7���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7]1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大友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大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2日8时许,被告人李大友去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云山大道宾馆新村14栋403房(云山大桥改造工程集体宿舍),窃得被害人黄某的苹果6SPLUS手机一台、李某的苹果6手机一台,并携带赃物逃离现场。2017年5月24日,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李大友。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共计5151元。公诉机关结合被告人李大��坦白的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李大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李大友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大友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大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2018年1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大友向被害人黄国敬退赔3494元、向被害���李剑秋退赔165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姜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江静敏陶志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