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4民初1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4民初1405号原告:杨某某,女。被告:陈某某,男。本院在审理杨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影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崔翠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