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行审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衡水市国土资源局、王金喜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衡水市国土资源局,王金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1102行审60号申请执行人衡水市国土资源局。委托代理人杨保江,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许学用,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王金喜。2017年8月10日,本院收到衡水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王金喜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申请书。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衡国土资罚字(2016)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法(2014)191号关于裁执分离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衡水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衡国土资罚字(2016)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由衡水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宫卫红人民陪审员 冯 晶人民陪审员 谢 鑫二0一七年六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晓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