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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5执2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鼎美支行、陈连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鼎美支行,陈连标,陈春山,陈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5执2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鼎美支行,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鼎美一组鼻仔尾,组织机构代码79126941-9。负责人彭燕清,行长。被执行人:陈连标,男,汉族,1986年10月6日出生,住厦门市海沧区,被执行人:陈春山,男,汉族,1963年5月15日出生,住厦门市海沧区,被执行人:陈秀丽,女,汉族,1964年9月25日出生,住厦门市海沧区,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鼎美支行与被执行人陈连标、陈春山、陈秀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19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鼎美支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陈连标、陈春山、陈秀丽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执行裁定书、财产报告令及廉政监督卡,并已签收。二、本院自2017年3月4日起多次通过厦门市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及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权属情况、车辆权属情况、有价证券持有情况、网络银行存款情况、工商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名下均查无房产、汽车,亦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三、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陈连标、陈春山、陈秀丽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四、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陈连标、陈春山、陈秀丽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认为被执行人暂确无履行能力。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陈连标、陈春山、陈秀丽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靖峰审判员  黄振源审判员  杨志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苏朝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