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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行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张小保与灵宝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其他(交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保,灵宝市交通运输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221行初13号原告张小保,男,1990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被告灵宝市交通运输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2820058231612。住所地:河南省灵宝市亚武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赵勃,任局长职务。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保诉被告灵宝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行政强制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小保于2017年8月3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小保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小保负担。审 判 长  杨爱霖代理审判员  张华锋人民陪审员  刘心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卫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