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初3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黄旭之与陈敬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旭之,陈敬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3037号原告:黄旭之,男,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被告:陈敬胜,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黄旭之与被告陈敬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黄旭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且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旭之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刘宏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冯晓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