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82民初2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有限公司,余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82民初2410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92年4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界首市。委托代理人郭伟群,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界首市。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第三人:余某,男,汉族,1972年7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界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某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某有限公司价值961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某有限公司价值961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国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 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