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2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关于被执行人宋国亭缴纳罚金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国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2执371号被执行人宋国亭,男,1968年4月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富屯乡。关于被执行人宋国亭缴纳罚金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17)辽0702刑初6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准予。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7)辽0702刑初6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彬人民陪审员 卞涛人民陪审员 何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