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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3执4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义尊、江西永恒造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义尊,江西永恒造纸有限公司,周继元,谢忠华,杨寿康,姜庆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3执4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义尊,男,1948年5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经商,住武宁县。被执行人:江西永恒造纸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永修县恒丰牛头山,组织机构代码:769780368。法定代表人:周继元,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周继元,男,195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丰县人,经商,住上饶市弋阳县。被执行人:谢忠华,男,195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经商,住上饶市弋阳县。被执行人:杨寿康,男,196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兰溪市人,经商,住上饶市弋阳县。被执行人:姜庆和,男,195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丰县人,经商,住上饶市弋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义尊与被执行人江西永恒造纸有限公司、周继元、谢忠华、杨寿康、姜庆和(2016)赣0423民初889号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江西永恒造纸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江西永恒造纸有限公司当天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并在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江西永恒造纸有限公司无银行及网络银行存款、车辆、证劵、保险等财产可供执行;后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江西永恒造纸有限公司系租赁他人厂房进行生产,其公司自身并没有任何土地及厂房,被执行人江西永恒造纸有限公司无其他房产、土地等不动产可供执行;所以,被执行人江西永恒造纸有限公司经本院穷尽法定查询途径查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江西永恒造纸有限公司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江西永恒造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于2017年8月25日追加其股东周继元、谢忠华、杨寿康、姜庆和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刘义尊送达财产调查告知函和执行措施采取情况告知书,告知被执行人江西永恒造纸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情况,并告知其应在十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江西永恒造纸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逾期不提供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义尊一直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江西永恒造纸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并与申请执行人刘义尊谈话,说明本案被执行人江西永恒造纸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义尊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发现被执行人江西永恒造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将及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00725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300725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江西永恒造纸有限公司经法定查询途径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刘义尊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水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潘 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