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7财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毛占民、赵宪章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毛占民,赵宪章,赵士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7财保30号申请人毛占民,男,汉族,1973年10月13日出生,住址台前县。被申请人赵宪章,男,汉族,1973年8月18日出生,住址台前县。被申请人赵士存,男,汉族,1990年6月1日出生,住址台前县。申请人毛占民与被申请人赵宪章、赵士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毛占民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赵宪章、赵士存名下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毛占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宪章在河南台前农村商业银行夹河支行的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保全措施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裁定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黄永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葛瑞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