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民初10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郭树义与任彦龙、冉清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树义,任彦龙,冉清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10280号原告:郭树义,男,1979年2月2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被告:任彦龙,男,1995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被告:冉清平,男,汉族,住河北省固安县。原告郭树义与被告任彦龙、冉清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国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木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