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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民初10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郭树义与任彦龙、冉清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树义,任彦龙,冉清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10280号原告:郭树义,男,1979年2月2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被告:任彦龙,男,1995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被告:冉清平,男,汉族,住河北省固安县。原告郭树义与被告任彦龙、冉清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国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木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