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23执22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小凤与刘绍春金钱给付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凤,刘绍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23执221号之三申请人李小凤,女,1977年12月10日生,汉族,浙江省永嘉县上塘镇中西新村人,现住太原市迎泽去朝阳街248号。被执行人刘绍春,男,1962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广灵县加斗乡东留疃村人,现住住址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灵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8月22日向被执行人刘绍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7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绍春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绍春在中国工商银行020028460102811498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92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品斌审判员 亢守龙审判员 李 翠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韩国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