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执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慧与李新锋、武艳琳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慧,李新锋,武艳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02执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慧,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新锋,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艳琳,女,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慧与被执行人李新锋、武艳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审理期间,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以(2016)晋1002民保字第7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新锋、武艳琳位于临汾市尧都区西关南园8号院1号楼2单元101室房屋。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据(2017)晋1002执3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8月26日对被执行人李新锋、武艳琳位于临汾市尧都区西关南园8号院1号楼2单元101室房屋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了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导致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同意以评估价516858元抵顶其全部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二十三条、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新锋、武艳琳位于临汾市尧都区西关南园8号院1号楼2单元101室房屋作价516858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刘慧抵偿其全部债务。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刘慧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刘慧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艳忠人民陪审员 齐海丽人民陪审员 赵伟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郝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