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韦某某一审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2执398号申请执行人韦某某,男。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本院在执行韦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韦某某工程款10440.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贵州省毕节黔西支行某帐户内有存款174.46元,中国农业银黔西县支行某帐户内有存款644.36元,本院予以扣划后,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承琴审判员 何中鑫审判员 胡云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宋明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