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6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新郑市薛店镇顺达机械设备租赁站与王海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郑市薛店镇顺达机械设备租赁站,王海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6607号原告:新郑市薛店镇顺达机械设备租赁站,住新郑市薛店镇广田路南侧。委托代理人:洪浩峰,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委托代理人:李晓晨,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被告:王海强,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原告新郑市薛店镇顺达机械设备租赁站诉被告王海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新郑市薛店镇顺达机械设备租赁站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郑市薛店镇顺达机械设备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郑市薛店镇顺达机械设备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郑市薛店镇顺达机械设备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王晓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振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