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8民初3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成梅、赵保荣等与唐河县河道土砂管理局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梅,赵保荣,王梦娟,王梦婷,唐河县河道土砂管理局,薛杰,张身卓,廖兴存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8民初3617号原告:王成梅,女,汉族,1968年3月11日出生,住唐河县。原告:赵保荣,女,1937年2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王梦娟,女,199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梦婷,女,200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喜增,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唐河县河道土砂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3287736862438。法定代表人:王伟,任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森,任该局副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平,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杰,女,198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征,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身卓,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廖兴存,女,33岁,住河南省社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王成梅、赵保荣、王梦娟、王梦婷诉被告唐河县河道土砂管理局、薛杰、张身卓、廖兴存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原告王成梅、赵保荣、王梦娟、王梦婷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成梅、赵保荣、王梦娟、王梦婷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梅、赵保荣、王梦娟、王梦婷撤诉。本案受理费1740元,由原告王成梅、赵保荣、王梦娟、王梦婷负担。审 判 长 刘书堂审 判 员 李向举人民陪审员 王 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彭福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