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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3民初2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黄某1与孟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1,孟某,李某,黄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2415号原告黄某1,男,汉族,1954年9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永辉,漯河市郾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某,女,汉族,1980年9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清钰,河南沣玺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某,女,汉族,1952年6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第三人黄某2,男,汉族,2008年9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法定代理人孟某,系黄某2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1诉被告孟某、第三人李某、黄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1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1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黄某1承担。审判长  朱开元审判员  徐发文审判员  何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 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