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81执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宝峰与讷河市恒泰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宝峰,讷河市恒泰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1292号申请执行人:李宝峰,男,1978年10月0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讷河市恒泰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黑龙江省讷河市。法定代表人:吕达,职务总经理。关于李宝峰与讷河市恒泰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0281民初997号民事调解书。此法律文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在实际履行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129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鑫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