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执10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肖红与内江市甜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红,内江市甜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11执10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红,女,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执行人内江市甜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和都国际5幢X单元2层1号。法定代表人向中华,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红与被执行人内江市甜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内江市甜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书,已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受理,故本案执行的仲裁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不能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1011执10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