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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3执12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鲁建与被执行人李颖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鲁建,李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1223-1号申请执行人:沈鲁建,男,1968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本市淮海食品城淮海鞋业批发市场A区。被执行人:李颖,女,1965年1月29日,汉族,住本市云龙区。申请执行人沈鲁建与被执行人李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03民初5045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额为8596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7年4月1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又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7年4月至8月,本院多次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一套及地下室一间,我院已予查封,由于该房产是轮候查封,故暂无法处置。3、2017年7月17日,我院到被执行人处查找未果。4、2017年8月31日,本院与申请人代理人联系,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人无法进一步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根据案情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送达限制高消费令。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臧 勇审判员  高尚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静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