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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尚商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邹德志与王振伟、张微、冯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德志,王振伟,张微,冯文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尚商初字第964号之二原告:邹德志,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尚志市。被告:王振伟,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现住尚志市。被告:张微,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现住尚志市。被告:冯文龙,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现住尚志市。原告邹德志与被告王振伟、张微、冯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因原告不能提供各被告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邹德志的起诉;二、解除对被告冯文龙所有的位于尚志市尚志镇×房屋一栋(房权证号:尚房权证尚志镇字第××号)的查封;三、解除对原告邹德志提供担保的坐落在尚志镇×的房屋一栋(房权证号:尚房证字第××号,产权人为邹宪友)的查封。案件受理费4315元,退还原告邹德志,财产保全费1525元,由原告邹德志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长凤审 判 员  宋世田人民陪审员  王金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迟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