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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执4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重庆正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张桂碧、刘勇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正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勇,张桂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5执4005号申请执行人重庆正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46号1幢4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9071324XD。法定代表人徐学飞,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勇,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张桂碧,女,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重庆正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张桂碧、刘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6)渝0105民初88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桂碧、刘勇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正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5执40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吉 志代理审判员  王浚吉代理审判员  贺文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欧雅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