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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13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德荣与王治伟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荣,王治伟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3040号原告杨德荣,男,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王治伟,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原告杨德荣与被告王治伟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491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被告王治伟雇佣原告杨德荣在郑州经开区祥云办事处后王村5组的河南雅森装修装饰有限公司干油漆活。完工后,被告共欠原告工资66100元,后被告于2016年1月8日支付15000元,于2016年4月12日支付原告2000元,剩余49100元未支付,并于2015年12月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相应的事实依据,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德荣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安治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文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