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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民初2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占东与被告隆化县安达运输车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占东,隆化县安达运输车队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2330号原告:李占东,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现住隆化县中关镇梁前村*组*号。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春雨,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律师。执业证号:×××。被告:隆化县安达运输车队,住所地隆化县韩麻营镇汤头沟村。法定代表人:刘占军,经理。李占东与隆化县安达运输车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李占东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占东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占东负担。审判员  孙洪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益彤